宁夏粮食地方法规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7年12月04日 【字号:

      11月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条例共有8章53条,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建立储备粮管理体制,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和通行做法。粮食储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完善宁夏粮食地方储备,科学有效调节自治区的粮食供求关系,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重要载体,是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蓄水池”,对于确保国家、区域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储备粮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储备粮的管理和运作,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亏损、调得动、用得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据全国和自治区粮食流通领域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为了保证自治区粮食区域安全、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并借鉴了国内外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和管理经验及做法,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条例(草案)》。经自治区政府2007年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提请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常委会审议,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参加审议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充分肯定了我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使储备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做法。对《条例(草案)》在建立全社会粮食储备机制,优化政府储备规模,鼓励发展社会多元化粮食储备,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体系功能,不断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和手段,科学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引导农业调优粮食生产结构与布局,促进粮食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企业增效,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粮食流通供给安全,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区粮食地方行政法规立法实现了零的突破。对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与经营,提升自治区储备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省级、市、县(区)三级粮食储备和全社会粮食储备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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