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司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2019年04月12日 【字号:
司局便函财务〔2019〕6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要求逐户填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封面和资产情况单户表。其中,资产情况单户表中的政府储备物资数据暂不填报。

二、从2019年2月起,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并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应在对所属事业单位所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采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全部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tybb.mof.gov.cn)报送。

四、资产情况单户表录入金额以元为单位,资产情况汇总表数据录入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五、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行政事业性资产月报。管理局应通过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月报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

六、各单位填报的资产月报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面体现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对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要求高,需要资产、财务以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管理局要指导所属单位建立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协作机制,确定填报、审核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按时保质报送资产月报。

七、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试编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资产月报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明确牵头处室,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司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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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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