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的通知
2012年11月12日 【字号:
国粮办展〔201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范粮食现代物流园区建设,提高粮食现代物流水平,加强对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管理,按照《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展〔2012〕1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始启动示范单位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已建、在建粮食物流园区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从中择优选取。

  (二)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示范单位的评定结合主要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和国家级粮食物流节点建设发展,综合考虑区位特性、功能配套、总体能力、运营效果、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体现在国家宏观战略布局上的重要作用,在粮食物流园区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特色。

  (三)严格标准,提升水平。示范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申报审批制度,通过采用新仓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通过现代化的粮食流通信息技术向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二、遴选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示范单位分为通道类、技术类和其他类等3大类,其中技术类包括铁海联运、铁路内河联运、公铁联运、公路(散粮汽车)运输、信息化等5类;其他类包括维稳保供、产学研结合、综合等3类。

  各类示范单位的遴选标准请参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申请程序。申请示范单位的企业,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结合本省(本单位)实际进行初步筛选,报国家粮食局审定。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资格证书,并进行挂牌。

  示范单位按类别实行统一命名挂牌,资格证书和标牌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须按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企业书面申请应包括法人代表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主要专业人员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园区总平面示意图、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首批示范单位的遴选工作计划在2012年底前完成。请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单位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请结合本通知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示范单位的初审和筛选工作。本次每省(区、市、单位)报送的申请单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5家以内。

  (三)第二批示范单位的申请和遴选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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