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卡尔同志: 您给我局政府网“局长信箱”发送的电子邮件收悉。 关于您提出的县级粮食部门编制、人员不到位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查阅了国家有关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24号),强调了“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 我们将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积极落实国发〔2006〕16号和国发〔2008〕24号文件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