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伟同志来信的答复(熏蒸资质)
2022年03月18日 【字号:

张伟同志:

您好!3月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熏蒸资质”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5.2.11规定,“施药应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外包熏蒸作业人员也应符合上述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至于哪个部门颁发的何种资格证,一般只要合法有效即可。对于您来信询问的《储粮熏蒸方案备案表》中熏蒸施药人员职业资质要求问题,建议询问此表的制作单位。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