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雯同志来信的答复
(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违规行为处罚权归属)
2022年04月21日 【字号:

夏雯同志:

您好!4月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违规行为处罚权归属”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综上,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2022年4月18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