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阳梦瑶同志来信的答复(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2022年05月16日 【字号:

欧阳梦瑶同志:

您好!5月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油仓储单位范围”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主体,为达到一定规模(拥有仓房仓容500吨以上或油罐罐容100吨以上)的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包括正在经营或新设立的粮油仓储企业,有粮油仓储业务的粮食加工企业、物流企业、贸易企业、进出口企业等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备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与企业建立业务联系,掌握当地粮油仓储单位总量、布局及仓罐容规模等情况,根据需要提供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具体备案要求还需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从粮食安全保障和流通管理出发,本着有利于粮食收储、有利于企业经营、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原则来确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