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佳乐同学来信的答复(粮食储存)
2022年07月07日 【字号:

孙佳乐同学:

你好!6月24日你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储存”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粮食籽粒是生命体,储存过程中因为自身生命活动,会有水分和干物质的消耗,产生一定的保管损耗和品质劣变属于客观现象。根据粮食储存的一般情况,《办法》提出了常规储存条件下的正常储存年限,用以指导粮库合理安排在库储存时长和出库计划,同时有利于常储常新。实际工作中,粮食轮换或销售出库以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因此,达到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不能直接用来判断粮食品质好坏。

题干中“超过规定年限后,不能再作为粮食出售”的说法不准确。出售粮食的用途包括食用、饲用或其他工业用粮,根据有关质量情况确定用途和销售去向。不适合食用的粮食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从你所提供问题的答案来看,答案D相对接近实际情况,但也不会“消耗了大量有机物”。我国仓储粮食有自然损耗定额(2‰以内),粮食保管工作为节粮减损做了很大贡献。近年来,我国粮食仓储保管条件不断改善,储粮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有效保障了储粮品质。

感谢你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关心节粮减损,守护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