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15年09月02日 【字号:

青政〔2015〕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省粮食生产受地理、自然条件、气候和水资源、耕地面积等因素的制约,粮食产量低,粮食生产总量增长的空间有限,年产需缺口比例高达55%。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粮食消费结构日益多样化,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大,粮食供需缺口将继续保持刚性增长,如何保障粮食供给和口粮的绝对安全,是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自觉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省、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市(州)长在落实全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区要充分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人口布局和消费需求,认真落实粮油种植任务,巩固提升粮油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本地区粮食储备,确保储备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强化粮食部门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

  (三)明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生产者收益保护措施。粮食部门负责落实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调控措施,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做好粮食收购、调运、储存管理,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承担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职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异地粮食储备;制定和实施粮食流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不断增强粮食流通能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与保障粮食安全相关的各项扶持政策,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农牧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食作物优良品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不断扩大和改善农田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和质量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不断扩大高标准农田面积。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本省土壤污染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防治由土壤污染造成的粮食污染。审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土地、水、固体废物和农村面源等污染治理情况的审计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制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供销联社负责健全重要农资储备供应制度,保障市场供给。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落实生产责任

  (四)确保农业生产用地基本稳定。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不下降,其中全省耕地面积不低于81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420万亩。各地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积极利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建成一批规模化程度高、水利配套、道路和林网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开发农业资源,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培育和推广适合我省种植的“高产、优质、多抗”麦类、豆类、油料、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各市(州)在农业等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区域种植条件,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油则油。西宁、海东地区以生产春小麦、马铃薯等为主攻方向,海北州、海南州以生产优质油菜籽等为主攻方向,海西州以生产青稞等为主攻方向,青南地区结合自身条件搞好传统特色农业生产。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供销联社等)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供销联社、省金融办、省粮食局等)

  三、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七)落实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产粮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供销联社、省粮食局等)

  (八)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依据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要求,结合全省粮油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四、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用好储备粮

  (九)创新粮食储备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粮食事权划分,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州三级储备粮油管理体制。积极建立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确保国家增储任务按期按量完成。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各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创新轮换管理和严格库存监管,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省、市(州)粮食储备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切实落实流通责任

  (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按照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粮安工程”规划,根据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流通与消费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预测,结合已形成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科学编制我省“粮安工程”实施方案,维修改造和新建一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至2020年,基本解决我省粮食收储能力、物流效率、应急保障、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节粮减损的短板和不足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省级财政专项配套,省、市州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大投资力度,保障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作用,构建稳定的投资长效机制,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增加粮食应急能力建设投入,重视“应急网点”、“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等设施和能力建设,健全粮食应急调控体系,提高粮食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积极引导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际间购销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企业通过代收、代储、代加工等方式,到粮食主产省(区)建设我省的稻谷等粮食储备基地。鼓励主产省(区)粮食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加工等设施,发展主食产业和建立粮食营销网点。(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等)

  六、积极探索粮食产业发展模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结构调整和转换机制,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供销联社等)

  七、落实好国家粮食调控政策,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三)健全应急调控保障体系。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为全省粮食保供稳价提供支撑。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按照省会西宁市每3万人应设1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他市(州)每个乡镇应设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全省建成396个应急供应网点,形成覆盖全省的应急网络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成品粮储备规模“8+5”模式,即省级成品粮储备保持不少于全省人口8天消费量,市(州)级保持不少于辖区人口5天消费量。(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粮食流通统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建立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开展粮食信息智能化规划建设实施工作,推进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十五)加强粮食质量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供销联社等)

  (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省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建设一批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店,到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形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市(州)、县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等)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确保节粮减损取得新成效

  (十八)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积极推进“节约一粒粮”行动,切实抓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凝聚爱粮节粮正能量。(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等)

  (十九)全面推进节粮减损行动。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应用,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加强粮食加工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节粮技术和管理培训,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确保节粮减损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

  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与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到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落实农牧、粮食等相关部门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中的职责,做好任务、职责、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套。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二十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