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11月12日 【字号:
闽政办〔2020〕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落细落到位,持续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审批,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严格审核论证后报国务院审批。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重点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利用等方式补充耕地,减少未利用地开发。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控镉等重金属污染农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稳定面积产量。各地按季节分品种推进粮食生产,切实落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水稻种植保险等政策,鼓励发展规模种粮,提高粮食生产风险保障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对完成粮食生产指导性任务目标的县(市、区),省级对上年超额完成面积部分给予每亩300元奖励。对旱粮面积增长10%以上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相关项目经费时予以倾斜支持。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项目,示范推广粮食增产关键技术,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提高农业灌溉供水能力。推进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促进农田水利良性运行。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量稳定在1250万亩、500万吨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收购政策。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底线。省级储备订单数量保持20万吨,并给予售粮农户每50公斤12元直接补贴。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储备轮换和调控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并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增强储备能力。结合本地粮食余缺、购粮人口、灾害影响等实际,科学确定粮食储备规模,建设与本级储备粮规模相匹配的现代化仓容。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大力推广科技储粮、绿色储粮新技术。持续推进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省级平台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共享、在线全程监控,形成全省粮食储备信息化“一张网”。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粮储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深化产销协作。持续办好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实施引粮入闽奖励政策。充分发挥我省粮食市场优势,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产区建设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开展粮食储、加、销一体化经营,推动引粮入闽,增强我省粮源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粮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建设优质工程。持续推动建设一批“中国好粮油”示范县、示范企业,评选认定一批“福建好粮油”产品。加快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推动节粮减损。支持无粮食检验监测能力的县(市、区)依托国有粮食企业建设检验监测机构,提升粮食质量检测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严格质量监管。加强粮食风险监测和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严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置,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强经费保障,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强进口管控。严格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按程序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加强实验室检测,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不合格粮食入境。严格进口粮食调运管理,加强进口粮食装卸、运输环节监控,严防疫情输入。规范开展外来杂草、自生苗监测和防除。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粮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倡导爱粮节粮。扎实开展“光盘行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新风尚,切实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良好美德,形成爱粮节粮习惯。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大力推进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发改委、粮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完善应急保障。加快重点粮食仓储物流园区建设。依托较大型粮油企业建立应急粮油生产加工生产线,现有粮食应急加工能力不足的市、县(区),应增建应急加工生产线。改造建设一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加工企业,并给予支持和补助。福州、厦门按15天、其他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按7天市场供应量落实应急成品粮政府储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充实行业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粮储管理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配备,保持队伍稳定。县级粮储行政管理机构在核定编制内必须配备粮食储备管理、粮食统计与市场预警监测、执法督查等专职人员。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补缺补漏,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全面完成。坚持从严考核,对未完成重点考核目标任务的,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强化考核成果应用,确保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举措、工作落实到位。推动出台《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为依法管粮提供法治保障。

责任单位: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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