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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为坚决守住管好“八桂粮仓”和“大国储备”、全方位夯实广西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38条,聚焦压实粮食安全责任义务,围绕“保障面积、保障产量、保障质量、保障储备、保障供应、保障效益”六个保障,解决“谁来保障”、“如何保障”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鼓励措施,划清底线红线,推动地方重农抓粮、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着力形成维护粮食安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落实、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着力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投入机制和支持政策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收购、储备、流通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着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条例》注重强化粮食生产保障,守住粮食生产“硬杠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强化耕地质量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控,确保守住良田沃土。 着力强化技术装备支撑。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推广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提升的关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在丘陵山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等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着力保护粮食生产积极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工作机制,落实稻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保险等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执行优粮优价,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生产经营者提供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机作业及维修、农资统购、粮食初加工、产销对接等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着力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科技赋能粮食产业发展,推动粮食产业从“靠天吃饭”向“科技兴粮”转型,《条例》明确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等,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明确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推广应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协同发展上下游产业,引导粮食产业集聚,培育粮食产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粮食品牌并增加产品供给,支持粮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 着力完善粮食收储调控体系。《条例》为依法实施粮食收储调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聚焦“收”的环节,《条例》规定应当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并解读收购政策。聚焦“储”的环节,规定建立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两级储备为辅的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同时大力推广适用广西高温高湿环境的绿色储粮技术,切实降低储存损耗,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聚焦“调”的环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同时,《条例》对政府粮食储备动用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政府粮食储备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联动发挥各级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的作用,守牢粮食应急保障底线。 着力强化地方立法特色。《条例》紧扣广西区情农情粮情,坚持“小切口”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立足广西林地资源丰富、林下经济发展势头好的实际,明确支持“林果蔬畜糖”特色农业,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立足国家与东盟合作的独特区位优势,明确加强与东盟国家粮食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全产业链合作交流,发展跨境农产品贸易。立足广西饲料大省(区)实际,明确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动秸秆饲料化应用,增加优质饲草供应,降低养殖精饲料用量,推动粮食产业结构化升级。 着力强化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占用、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危害设施安全,承储主体违反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置被污染粮食等行为,设置相应罚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作衔接性规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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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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