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部署安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和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食行业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组织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制,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原则上需具有连续6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5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制油工、制米工、制粉工等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基本情况、试点工作目标、组织机构、评价职业(工种)、评价内容及方式、工作体系、专家队伍、设施设备条件、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步骤安排等;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2020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六)分支机构遴选标准及分支机构建议名单; (七)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一)请有意申请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单位出具正式公函,附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2021年2月18日前报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二)鉴定中心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推荐至人社部审核。 联系人:沈红 鞠志远 联系电话:010-66094165 66094381(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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