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林、江苏、四川、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中谷粮油集团科技总公司: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配置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工作的通知》(计综合[2002]866号)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配置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国粮办管[2004]182号)要求,我局拟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省份(单位)的配置仪器专项进行竣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配置仪器专项部分重点省份(单位)的正式现场验收工作,由我局粮食行政管理司、标准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具体验收方法及要求。对重点省份(单位)的竣工验收方案,按照国粮办管[2004]182号执行。 三、由我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单位。第一组:局科研院、武汉科研院、无锡科研院、江苏、吉林、北京等6个项目单位,专家组成员:周展明、郑家丰、齐朝富、韦玮;第二组:西安科研院、成都科研所、陕西、四川等4个项目单位,专家组成员:杨浩然、凌家煜、陶英、王业东。 四、时间安排。2005年1月27日——31日。 五、后续工作。请你们组织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以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的名义将竣工验收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局存档。验收材料的要求请参照“国粮办管[2004]182号”中的有关规定,其中财务决算报告按《国家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编制。通过正式验收且上报验收材料合格的项目,国家粮食局将核准并行文批复,批复文件作为移交国拨专项仪器使用权的依据。 六、其它说明。本次利用国债资金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制订仪器管理办法并负责归口管理。项目单位有使用权和维护保养义务,如对仪器管理不善或未能发挥正常作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有权调配。 特此通知。 联系人:齐朝富(13681166019),韦 玮(13311108296),陶 英(13671382918),王业东(13811718340) 附件:国家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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