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单位配置仪器设备专项进行竣工验收的通知
2005年01月25日 【字号:
  
北京、吉林、江苏、四川、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中谷粮油集团科技总公司: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配置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工作的通知》(计综合[2002]866号)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配置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国粮办管[2004]182号)要求,我局拟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省份(单位)的配置仪器专项进行竣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配置仪器专项部分重点省份(单位)的正式现场验收工作,由我局粮食行政管理司、标准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具体验收方法及要求。对重点省份(单位)的竣工验收方案,按照国粮办管[2004]182号执行。
  三、由我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单位。第一组:局科研院、武汉科研院、无锡科研院、江苏、吉林、北京等6个项目单位,专家组成员:周展明、郑家丰、齐朝富、韦玮;第二组:西安科研院、成都科研所、陕西、四川等4个项目单位,专家组成员:杨浩然、凌家煜、陶英、王业东。 
  四、时间安排。2005年1月27日——31日。
  五、后续工作。请你们组织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以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的名义将竣工验收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局存档。验收材料的要求请参照“国粮办管[2004]182号”中的有关规定,其中财务决算报告按《国家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编制。通过正式验收且上报验收材料合格的项目,国家粮食局将核准并行文批复,批复文件作为移交国拨专项仪器使用权的依据。
  六、其它说明。本次利用国债资金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制订仪器管理办法并负责归口管理。项目单位有使用权和维护保养义务,如对仪器管理不善或未能发挥正常作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有权调配。
  特此通知。 
  联系人:齐朝富(13681166019),韦 玮(13311108296),陶 英(13671382918),王业东(13811718340)
  附件:国家粮食检测仪器设备专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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