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新申请及补充申请
【2016-05-09】 【字号:大 中 小】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便利;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2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八)在提出申请的前2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九)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局根据需要确定。 二、认定程序 申请企业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直接上报至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国家粮食局组织审核认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详见工作流程图)。 三、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相关条件是否合规达标,现场核查情况是否属实等。具体审核内容详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附件1)。 四、申请材料制作方式 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附件2)制作申请材料,包括纸制文本(1份)和电子文本(1份)。申请材料目录中的所有材料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应为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原件。 五、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软件生成电子数据1份) ☆企业申请材料(粮食类): 1.法人代表承诺书 ☆企业申请材料(油脂类): 1.法人代表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