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粮食安全
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9日 【字号:
国粮发规〔20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妇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制定了《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全国妇联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实现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是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粮食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粮食文化、行业优良传统、发展成就等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确定公布分国家和省级两级开展。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确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省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确定,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共同负责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申报、考察评估、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专兼职人员队伍。

(三)重视宣传教育基地的高质量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将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有分管领导负责,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积极参加每年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

(五)每年向社会开放日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基地可常年开放。

(六)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积极探索拓展基地类型,大力推动基地发展多样化、特色化。对于符合上述(一)(三)(四)(五)项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效果良好的网络平台等单位主体,也可申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条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申报。

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基地,原则上应具备本地省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称号。

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等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相关人员、行业专家组成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开展申报材料评议、筛选,提出建议名单。评议方式包括材料评议、现场评议、实地考察等。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确定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审定后,应通报异议人及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公示后的名单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审定后,正式命名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统一安排,积极承接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社会实践、合作交流、主题宣讲等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地域、行业、职能等特色优势,创新载体、丰富内容,面向家庭、学生、职工等不同群体,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每年年底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等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被命名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应每年年底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鼓励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发挥职责作用。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定期对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考评合格的,保留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称号。考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妇联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二)考评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