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金林同志: 您好!收到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关于粮食收购价格的咨询》的来信后,我们及时与您作了电话沟通,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预案启动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时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粮,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无论预案是否启动,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企业自营粮食,必须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不得“打白条”。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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