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航柱同志: 您好!3月1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储粮安全有关规定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商业部1991年9月17日以(91)商储(粮)字第284号发布的《“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原国家粮食储备局1994年3月8日以国粮储〔1994〕35号发布的《<“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原国家粮食储备局1994年3月7日以国粮储发布〔1994〕34号发布的《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3件文件已经失效。原国家粮食局2013年5月6日印发的《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的通知》(国粮展〔2013〕102号)文件,属于部署阶段性工作的通知,非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四无粮仓”是上世纪50年代基层粮食职工在当时条件下总结出来的储粮管理经验,是粮食行业创业、创新、节俭、奉献精神的集中体现。新时期新形势下,要继续传承和弘扬“四无粮仓”精神,推广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不断提升安全储粮水平。2017年2月22日,《国家粮食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培训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39号)明确要求“建立粮油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在春夏交替、秋冬交替时期组织开展粮油安全大检查……每年将不再就大检查另行发文”。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四无粮仓”评定工作。 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中“20.熏蒸气调防治害虫”中关于粮温和一般虫粮除治的规定,适用标准仓房。简易囤、储粮罩棚、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均属简易仓储设施,不同于标准仓房,其储粮技术条件较差、储粮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针对性的储粮保管措施,加大粮情检测频次,出现一般虫粮应及时熏蒸除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GB/T29890-2013)。如不执行,可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第九条规定,粮库选址与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LS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及《LS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6.3.4.2规定,“熏蒸作业时,从开始施药到处理完残渣残液期间,要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阻止非操作人员以及畜禽靠近”。 四、《国有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危害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法律责任。我局正在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进程,拟对涉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负面情形作出界定,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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