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国荣同志来信的答复
2021年05月08日 【字号:

秦国荣同志:

您好!您于4月28日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LS 1212-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储粮药剂按防治对象分为:储粮熏蒸剂、储粮防护剂、防霉剂及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熏蒸剂主要是磷化铝,防护剂常用的有防虫磷、甲基嘧啶磷、保粮磷等。有安全间隔期的是储粮防护剂,具体参阅《GB/T 22498-2008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中“4.4安全间隔期”,马拉硫磷: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3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杀螟硫磷:使用剂量10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8个月。甲基嘧啶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溴氰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075mg/kg-1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1年5月7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