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春贵同志来信的答复
2021年09月28日 【字号:

蒋春贵同志:

您好!9月1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是否允许轮换备用商品粮与储备粮短期混存”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令,2009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根据上述规定,备用商品粮与已轮入的储备粮性质、权属不同,不允许混存。应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确保储备常储常新。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1年9月26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