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畅同志: 您好!9月27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储备油轮换和保管损耗标准”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从实际情况看,食用植物油储备不存在干物质消耗,而且反映储存和轮换损耗的情况很少,一般都视为正常误差,承储企业在轮换包干费用内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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