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建峰同志来信的答复(仓储管理)
2021年11月04日 【字号:

刘建峰同志:

您好!10月20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有关储备粮保管账等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对于储备粮轮换操作,轮换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粮仓设计仓容指仓房的设计储存能力,是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计算出的理论值,一般由粮仓设计单位确定。因粮仓建设年代久远等无法取得设计资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³):

散装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

包装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0%。

筒状粮仓的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星仓仓容可按每4个星仓相当于1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完好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标准仓房的设计仓容。在实际储粮时,粮食容重不同、粮仓储量也不同。应严格执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超限装粮。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1年11月3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