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明朝同志: 您好!12月10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库点规划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不干预地方粮库具体规划,粮库(站、所)布点应优化整合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方便农民售粮、企业收储。《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鉴于粮库经常有车辆出入库、粮食进出仓、清理和熏蒸等作业,会对周边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库点布局不紧挨民居,新建居民住宅也不应靠近粮库,但对粮库最远距离没有具体要求。《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第九条规定,“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及《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6.3.4.2规定,“熏蒸作业时,从开始施药到处理完残渣残液期间,要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采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熏蒸时,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米;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阻止非操作人员以及畜禽靠近”。以上供参考。 感谢您对粮食和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1年12月17日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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