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向阳同志来信的答复(半等级半增减价)
2021年12月31日 【字号:

权向阳同志:

您好!11月26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半等级制半增减价,现在是否有效”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2001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该文件中规定了“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删除“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相关内容。

感谢您对粮食标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