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斌同志: 您好,12月27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储存损耗超耗”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二规定了“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提出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粮食储存损耗区分为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超过自然损耗定额部分即超耗,根据损失数量判定储存事故等级;水杂减量不适用于超耗的概念,但仍然会影响粮食数量、质量。 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也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水分、杂质减量和自然损耗定额有各自的计算方法。若水杂减量大于或等于实际储存损耗,则认为储存损耗全部为水杂减量,水杂减量数量为实际储存损耗数,予以实核实销;若水杂减量小于实际储存损耗,则认为水杂减量外还有自然损耗,应计算自然损耗定额后进行处置。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或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按自然损耗据实核销;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按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定额部分则属于超耗。 水杂减量,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发生的,在该货位或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自然损耗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1月10日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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