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亚平同志: 您好!3月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地方储备粮混存”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根据此条规定,商品粮与储备粮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不得混存。政府储备粮轮换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从来信所述情况看,多购入的粮食为轮换计划外的粮食,不得与政府储备粮混存。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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