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红旭同志: 您好!4月11日您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信箱”提交的“对粮食储存损耗进行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粮食超耗的定义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 二、对发生粮食超耗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粮油仓储单位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处置进行了说明。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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