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竹娟同志: 您好!4月1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油储存事故”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移库过程中发生的账务处理,可参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的规定进行处理。移出方应保证移库粮食足量,移出方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耗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嫁给移入方。 问题二: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粮食,应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是否存在保管不当造成储存品质下降的问题。加强质量管理,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29890-2013)等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延缓储存品质进一步下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应遵照规定按程序提报轮换申请。 问题三: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属于企业自有商品粮食的,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属于各级政府储备和政策性粮食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储备、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粮油仓储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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