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云飞同志: 您好!4月20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成品粮油仓储”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成品粮油储备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条件、仓容应当匹配承储任务所需,满足安全储存、方便调运的要求。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第六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此办法适用于成品储备。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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