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国良同志: 您好!4月2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水杂减量”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通常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损耗。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管理有具体办法且符合处理原则,从其规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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