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鸿同志: 您好!4月27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成品粮码垛标准”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成品粮储备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条件、仓容应当匹配承储任务所需,满足安全储存、方便调运的要求。关于成品粮仓房要求,可参照《应急储备大米储藏技术规程国家标准》(LS/T 1223-2020)4.3规定,“选用具有良好防潮、保温、隔热的平房仓和楼房仓。仓房基础建设符合建标172和GB 50320的规定”,“仓房内安装空调系统、机械通风装置等控温系统和装置,在高湿地区应配有除湿装置”,“仓房建设应符合国粮办展[2021]37号的设计要求”。 关于成品粮码垛,可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6.4.2规定,“成品粮和糙米等中间产品应分开储藏,小麦粉、大米等成品粮应包装码垛储藏。储存成品粮应划设堆垛位置线。”6.4.8规定,“包装成品粮堆存时应有铺垫,堆垛大小、高度应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原则。粉状成品粮应小垛堆存,便于降温散湿。”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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