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彰同志: 您好!收到您在我局局长信箱《执行最低收购价》来信后,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规定,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价格水平收购最低收购价粮。关于预案启动前企业以什么价格收购粮食,是市场买卖双方的自主行为,不在预案规定范围之内。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 2022年5月9日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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