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华同志: 您好!4月2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化学药剂管理”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简称《守则》)中“13.药剂管理”明确“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这里的“五双”指的是“双人、双锁、双收、双发、双账”。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中,“5.4.3.3 实行双人、双锁的收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由两人共同参加”的相关规定,《守则》将其提炼为“双人、双锁、双收、双发”。根据“5.3.3.4 实行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入库时按照《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已经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的相关规定,《守则》将其提炼为“双账”,即保管账和领用账,保管账主要记录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等相关情况,领用账主要记录审批、领用、使用及退回等相关情况。以上合称“五双”。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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