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禹安奇同志来信的答复(食用油混存)
2022年06月13日 【字号:

禹安奇同志:

您好!5月2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食用油混存”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十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及相关制度由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事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议合理确定地方储备层级、规模及分布。根据上述规定,同品种、同性质、同年份、同等级的食用植物油储备储存在同一油罐内,不属于混存;如果权属不同,储存在同一油罐内会增加管理困难。考虑到地方食用植物油罐分布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罐容利用效率,落实地方储备任务,不同权属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储存在同一油罐内,应完善相关仓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实物一体保管,分别清楚记账,避免权属纠纷。具体由办法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