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鑫同志: 您好!5月25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备用粮混存”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混存会造成储粮安全隐患和仓储管理混乱,应予避免。中央储备轮换粮源收购入库,要及时烘晒、清杂方可入仓,平仓验收合格后才能确认为中央储备。轮换粮源整理及临时存放阶段,不涉及中央储备的混存问题。入库粮食一般需要经过烘晒降水、清理除杂,整理后的粮食等级情况可能不同于收购入库检验结果。平仓验收的质检结果反映整仓粮食质量情况。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