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举同志: 您好!6月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面作业空间”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源自《GB 50320-2014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4.1.7.3,“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宜小于1.8米”。上述办法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超限装粮,如平房仓不超过设计装粮线储粮,就不涉及该问题。上述规范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新建标准仓,对于上世纪80年代老旧仓房的相关设计可能不适用,但应注意粮面作业空间较低问题。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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