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建华同志来信的答复(粮食储存损耗)
2022年06月16日 【字号:

黄建华同志:

您好!6月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储存损耗”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二十一条和附件2规定,“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明确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下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处理方法及自然损耗定额。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是分别计算的,自然损耗定额不包括水杂减量。

当粮食的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以“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的差值核销自然损耗;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是由于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了大气中的水汽、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原因引起的。上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