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同志: 您好!6月29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库选址污染源界定”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例举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单位,提出了参考距离。具体实践中判断加油站是否属于污染源、危险源,建议从环评和安全角度把握是否会对库存粮食造成污染或危害。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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