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婷同志: 您好!7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备用粮转储混存”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来信所提问题1,已验收合格的储备粮,在性质、权属上与备用粮不同,储于同一仓廒内属于混存。同仓粮食一般整体验收,企业应合理安排好储存仓容。 来信所提问题2,“经销售确认”是指销售成功,粮权发生转移。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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