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同志: 您好!9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散粮港口仓储粮食损耗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来信提到的散粮港口中转不涉及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虽然中转过程可能短时间经历仓储环节,但主要活动是接卸发运,仍处于物流途中,可不适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储存损耗的规定。 港口散粮中转时,应注意减少遗撒和破碎,并把握好接发进出作业时机。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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