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壮同志: 您好!9月5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改变仓储设施用途”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40号),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后的用途如果与建设用途或本来功能无关,应视为改变用途;从事粮油加工业务,租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符合建设用途并仍然使用其本来功能,可视作改变用途。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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