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卫星同志来信的答复(政府储备粮出库检验)
2022年09月23日 【字号:

徐卫星同志:

您好!9月6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出库检验的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粮食出库检验的要求一致。《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中的“按规定”即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具体为: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感谢您对粮食质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