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翔同志来信的答复(粮食熏蒸)
2023年01月06日 【字号:

刘翔同志:

您好!2022年12月1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熏蒸”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形式请咨询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