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国同志: 您好!2022年12月28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粮库是否为粉尘涉爆企业”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中“4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将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20区、21区、22区和非危险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和《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中“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和“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等相关条款对相关场所分区有明确规定。如,散装粮食平房仓属于21区、包装粮食平房仓属于22区;粮食立筒仓、料仓内部属于20区、打包作业区属于21区。相关标准未界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部分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范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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