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一文同志: 您好!2023年3月1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杂质减量”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水分杂质减量核销的规定,请具体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实践中,入库后直至储存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具体办法且符合处理原则,从其规定。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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