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勇同志: 您好!2023年3月15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相关定义解释”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其中,“年份”是指国产粮食为实际收获年份、国产食用植物油为实际加工年份、进口粮油为进口到港年份;“权属”是指政府储备的粮权属于中央或地方哪一级政府,如国务院或某省人民政府。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即当月为储存首月,下月为次月,以此类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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