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钧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仓房报废”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确定退出收储用途、丧失储存功能的粮油仓储设施,涉及资产报废处置的事宜,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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