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评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储存损耗”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计算水分减量时,应完整反映储存保管过程的损耗情况,采用平仓后和出仓时的质量检验结果。质检主体、方法及操作应符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不是逐车水分检验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2.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实物检查相关规定,水分、杂质减量公式是计算反映粮食储存期间水分、杂质的变化,结合入仓数量和检查数量,分析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用于验证货位是否账实相符。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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