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彬林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收购备案”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按照该条款要求,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市场主体,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类型从事粮食收购,并未规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