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款仅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相关职权作了明确,并不排除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职权。此款规定意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对性质为中央政府储备粮的粮食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并对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开展与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进而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具有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行政执法权,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比如,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相关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