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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急物资用于应对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商财政部同意后动用中央储备物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①应对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省(区、市)应先动用本辖区储备物资。确需调用中央应急物资的,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省级物资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工程出险需中央应急物资支持的,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央企业所属防洪工程发生险情需调用中央应急物资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②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审批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财政部和物资申请单位。 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动用指令,立即向储备仓库下达调运通知,抄送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④储备仓库接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仓储管理人员及时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申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⑤除上述国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以外,其他需要动用中央应急物资的,由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及时按程序完成审核。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动用物资需按期归还。中央企业所属防洪工程发生险情调用的中央应急物资,由中央企业负责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物资归还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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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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